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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第一例 GPL 侵权官司中学习到的知识点

这是一例非常有参考价值的侵权官司,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很多。之前国内开源社区关于开源协议的讨论都是基于国外司法实践。而这次,终于有了一个国内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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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事判决书.doc

事情的原委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罗盒公司)开发了一款产品,名叫 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 V1.0

  1. 2016-07-08 先采用 LGPLv3 协议开源,
  2. 2016-08-12 后改成 GPLv3 协议开源,
  3. 2017-10-29 再后来删除开源协议相关表述,
  4. 2017-11-08 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 2017-12-30 后来,又在 Git 仓库中声明:源代码停止更新,商用须购买许可。

一年后(2018-09),罗盒发现被告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简称:风灵公司)的 “点心桌面” 使用了 VirtualApp 的源代码。

两家公司之间应该是有交涉,但最后还是诉诸于法庭。原告罗盘公司要求:

  1. 停止侵权,停止点心桌面的运营
  2. 赔偿经济损失 2000 万元
  3. 赔偿法律费用 50 万元
  4. 被告负责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一、GPL3.0协议的法律效力。二、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四、若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GPLv3 有法律效力,性质是授权双方之间的 “著作权协议”,受《合同法》保护。
  2. 点心桌面使用的 VirtualApp 明确是基于 GPLv3 开源。
  3. 点心桌面采用 GPLv3 项目进行商用不违反 GPLv3 协议。

    原告主张“点心桌面”App进行商用违反GPL3.0协议及其附加条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4. 点心桌面没有遵守 GPLv3 要求开源,自动失去 GPLv3 授权。
  5. 罗盘公司有权发起诉讼,无需取得所有贡献者授权。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赔偿原告 50 万元

该案件由于被告继续上述,官司不算结束,有待对后续情况进一步跟踪了解再作讨论。

注意的点

法院没有强制被告开源

开源中国相关报道的律师解释是,原告没有提出相关诉求,法院在处理的时候就不会讨论这个问题。
我的理解是,被侵权方一般不会做得这么绝,不符合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

这一句,我不知道该如何理解:

所以,如果违反 GPL 许可证的义务,那么将代码全部开源,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在实践中,以中国和美国的法院为例,我理解支持这种诉求的可能性都非常低。

GPLv3 项目转闭源之后

这次由于风灵公司只采用 GPLv3 协议代码,法院没有讨论闭源之后的问题。
如果点心桌面采用了删除开源声明之后的代码,会是怎样一个场景?

法院判决文书中有以下表述: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只要原告后续版本中所使用的代码是基于前序版本开发的,并且其前序版本使用GPL3.0协议,则后续版本也必然受GPL3.0协议的约束。原告更改或删除开源协议不符合GPL3.0协议的规定,缺乏法律基础,不可基于此对外主张权利。

参考资料与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