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以来,乌克兰一方反复要求国际社会认真讨论俄罗斯在联合国及安理会中的地位问题。乌方认为,俄罗斯从未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程序取得联合国会员资格,因此其占据苏联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属于非法。
仔细想想,这一质疑确实有值得讨论之处。
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时,是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以正式表决方式完成的;而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并没有按照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的程序申请入会,也没有经过联合国大会表决。《联合国宪章》第23条列明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时,原文至今仍使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国名。
1991年12月24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致函联合国秘书长,通知联合国俄罗斯将继续承担苏联在联合国的会员资格,包括安理会席位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请求将联合国中的国名由“苏联”改为“俄罗斯联邦”。随后,这一安排没有遭到成员国正式反对,联合国事实上接受了俄罗斯对苏联席位的延续。
因此,争议的核心并不是“俄罗斯有没有被联合国接受”,而是这种接受究竟属于国家继承的自然延续,还是事实上绕过了新会员国入会程序。
如果说中国当时面对的是联合国代表权斗争,而苏联解体涉及的是国家解体后的国际法继承问题,两者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情形,那么其他国家解体后的实践也可以提供一些参照。捷克斯洛伐克解体后,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别申请加入联合国;南斯拉夫解体后,其主要继承者塞尔维亚和黑山曾主张延续原南斯拉夫的联合国会员资格,但联大第47/1号决议认定其不能自动延续原南斯拉夫的会员资格,最终以新会员国身份加入联合国。
因此,俄罗斯的特殊之处在于: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以“继续苏联会员资格”的方式直接承接了联合国席位,没有经过新会员国入会程序,而这一安排最终被联合国实际接受并延续至今。
如果国际规则在实践中最终让位于实力逻辑,那么这种处理显然背离了联合国所倡导的国际法治与规则精神。
但无论如何,俄罗斯延续苏联在联合国及安理会中的地位已经持续数十年,并成为国际组织运行中的既成安排。至于这一安排在法律上究竟应如何评价,或许可以把争议留给读者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