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月起施行,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三倍
2026年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开始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进一步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最高可处欠缴数额三倍的罚款。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具有免除法定社保缴费义务的效力,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规实施后,社保缴费违法行为的执法裁量将进一步规范,有助于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责任,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