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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不黄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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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公元前 720 年的古希腊奥运会,人类尚未发明正式短裤(注:人类女式内裤的历史迄今不足 300 年),运动员上场只好扎一个兜裆布。一位唤作奥耳西波的爷,跑着就跑丢了,人们看见他象腰缠钟摆一样,顿时哄堂大笑。但他却坚持到终点,所有的人皆为之感动并从中发现人体巨大的美——从此,古代奥运会皆统一裸体比赛。

现代奥运会却穿上了裤子,而且最初女游泳运动员还必须穿湿重达 30 磅的连衣裤参赛——这就是所谓文明进化的重负。

20 世纪中下叶,似乎全球许多地区皆开始了一场性觉醒运动。比基尼像原子弹一样诞生,我们终于可以坐在电视机前,一边看女子沙滩排球的前仆后滚,一边看她们悄悄从短裤内抠沙的奇妙风景了――这真是人类自娱自乐的一道声色大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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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男女,这个现在近乎敏感的话题,其实我们的老祖宗却看得比我们明白。“食色,性也”,“好色之心,人皆有之”,“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说的都是这个理——人类与生俱来皆有对于色情的一点享乐奢望。这虽然是人的劣根,但也正是人的可爱之处。

但男女之防,由来已久,且中西皆然。把 “色情” 这一正常的人类欲求,贴上 “黄色” 的标签,并加以扫之限之,应该也算是西洋的发明。英国在 1894 年创刊的《黄杂志》,以及企鹅出版社推出的一套黄色封面的小说丛书,因其内容多涉两性,而被媒体嘲之为 “黄色读物”。从此,黄色即等于色情,色情则视同罪恶,以至于我国政府发展出 “扫黄办” 这一机构,实在又是人类文明衍生的一道奇怪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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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年来,文艺作品一旦被冠以 “黄色”,后果则众所周知,但关于 “黄色” 的法律界定,却几乎从来模糊。只要某部门某领导稍觉面红发潮,即可定案,你要找谁翻案,竟也找不到适用律条辩诬――对一个文明法制国家来说,这就显得荒诞了。

还得要说美国人聪明,他们最先意识到这一模糊领域所造成的对人民的不公,于是决定修订司法解释。一群健康男女在一起研讨,比照自身的人性诉求,得出一致结论――淫秽为罪,色情非罪。这一界定可谓人类文明的又一伟大进步,它保证了广大正常成年男女的合法权利。就像伟大的 “橡胶小雨伞” 的发明一样,成为人民业余嗜好的法律安全套。于是,《花花公子》可以行销世界并成为支柱产业,三级片可以带动电影工业,红灯区可以成为多数文明国家的旅游胜地。这不是说洋人比咱更憋不住,如不开放他的人民就要 “揭竿” 而起,实在是因为所有的法理都必须顺乎 “天道人心”,非此那就是 “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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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进化到此尚未完。前些年美国又出了个坏人,名叫拉里-弗林特。他来自底层,三代贫民,根红苗正,仇视资产阶级——似乎跟过去的共产党的阶级立场一致。他认为《花花公子》只满足了中资产阶级的审美愉悦,而广大劳动人民却缺乏此类精神粮食——你国家不能厚此薄彼呀。于是他办了个所谓蓝领色情杂志《娼妓》。既然读者定位是为工农兵服务,难免活儿就得糙一些,文图也得往延座讲话路子上走。于是市场奇好,却舆论大哗。

阿 Q 说 “和尚摸得我也要摸” —— 你要摸过分了,和尚却也不答应。于是检察官将他告到了州法院,如果淫秽罪确定,那他小子就玩完了。陪审员来自有教养阶层,控辩双方大战,法官说了都不算,最后陪审员投票认定他有罪。不服没关系,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九名终审大法官一致判决――无罪。国为他只是色情的兜售者,因为看他的出版物法官都不能勃起,所以他不算淫秽。法官同时也认为此人确实下流,但我们宁可包容一条污浊的支流,却不能污染河水的源头,那源头就是伟大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人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此一判决进入联邦著名司法案例,并将为后世所援引。即使许多人上街游行抗议,甚至开枪打伤他,甚至拍出电影《人民公敌拉里-弗林特》,但他仍然是赢了——有史以来色情所获得的第一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