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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明确12至14周岁严重暴力犯罪追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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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追责制度,明确案件办理标准和程序要求。

《规定》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造成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行为、后果、情节及最高检核准缺一不可,地方办案机关无权自行决定追诉。

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将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对象、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共同犯罪中还需根据个人作用分别评价。

案件办理实行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最高检核准的程序。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后,案件进入正常刑事诉讼程序;未获核准的,应依法撤案、解除措施,并可衔接专门矫治教育,避免简单放任。

《规定》同时要求办案机关全面审查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认罪悔罪表现、监护条件等情况,并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法律援助等权利。

业内认为,该规定体现“宽严相济、双向保护”原则,既回应社会对严重低龄暴力犯罪依法惩治的需求,也通过矫治教育机制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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