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公证赠与女儿295万元明确只归个人,离婚女婿起诉分割被法院驳回
上海青浦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年9月,周某1父母经公证签订《赠与合同》,将295万元无偿赠与女儿“单独所有”,明确不作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到账后用于购买保险、理财。离婚后前夫周某2诉请分割,称赠与在婚内应推定共有、资金疑源自夫妻售房款且已混同消耗。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认定,公证赠与意思表示真实,“单独所有”约定具法律约束力;前夫主张款项属夫妻售房款却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遂判295万元及衍生保险理财均属周某1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本案提示:父母婚内转大额财产给子女,宜签书面协议并公证写明“仅归子女一方”,留好转账凭证,以避纠纷。